谈婚论嫁时,男方给予女方家庭聘礼、聘金,是中国式婚姻的一项传统习俗。古时称“纳彩”,系六礼之一。近年来,随着人生观、价值观的多样化,年轻人的婚姻观念更加开放,闪婚闪离的现象并不少见。潇洒任性之后,留下的种种问题往往让双方大动干戈,甚至对簿公堂。其中,围绕彩礼是否应该退还的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法律法规】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彩礼退还已列明三条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
根据既往的裁判案例,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几条普遍使用的经验:
一、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由一方向另一及其亲友按照习俗给付金钱或者“三金”等,一般金额较大。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聘礼等通常属于彩礼。至于恋爱期间一方表达感情而给付的金钱(例如520红包)或者物品,其性质属于赠与,接受方没有返还义务。
二、在涉及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案件中,负有返还义务的主体不仅限于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接收彩礼款的一方家庭必要组成人员同样应当负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三、双方在缔结婚姻之前因发生矛盾无法真正缔结的,已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应考虑双方同居情况、彩礼数额、公序良俗、各方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
四、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风俗和双方的生活状况,对是否退还及退还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实现双方的权利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