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的一场“烟花”,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台风肆虐下,河南郑州、浙江宁波出现了严重的水灾,给生活的方方面面造成了不便。期间有不少人在网上发问,我风雨无阻地奋斗在工作第一线,被风刮倒了被水冲跑了总该算工伤吧?还真不一定,下面先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经典案例】
小刘是石家庄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7月小刘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13日法院宣告小刘死亡;2017年4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认为刘大明是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的,其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刘妻子小王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小刘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小刘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判决:高院并未印发《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刘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以及因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次审理,最终还是未能认定为工伤。那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要点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一般是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
其中对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最高法已于2014年发布司法解释予以说明。实践中一般需要综合判定,而不是死抠上下班的固定时间与固定路线。例如迟到与早退是否构成工伤?主流意见是支持可以认定工伤的,但不同的区域也有特殊的地方性规定与判例,需要深入分析。
至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责,责任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都是属于非本人主责。
最重要的还是关于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既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人为过错造成的责任事故,也包括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意外事故。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包括非机动车),且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或作为公众交通使用的地方。举例来说,开车上班路上被车撞了或者被山坡上滚落的巨石砸了,都可以认定工伤;下班步行回家,被车撞了可以认定工伤,但是被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了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