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变异毒株卷土重来,让全世界再次笼罩在疫情的阴影之中。疫情对生产生活的影响自不必说,为了保护自己与亲友的生命健康,大部分人或主动或被迫地限制了行动范围。因此,店关门了、票取消了、货囤积了、材料价格上涨了,各种问题接踵而来,每个人似乎都是无辜的,那么疫情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在法律上,我们要先了解两个概念“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法规解读】
一、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常见的包括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政命令、战争、暴乱等。新冠疫情同样属于不可抗力,对此人大法工委、各部委及法院都发表了明确意见。认定不可抗力的意义,在于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例如因疫情封锁导致货物无法送达的情况,买方无法要求卖方或物流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具体条款上的延伸,原见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民法典》颁布后正式进入法律正文。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中“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的限定,在立法上认可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共存的可能性。通过认定情势变更,可以解除合同或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公平。例如原口罩采购合同约定的单价为0.1元/个,现因为疫情导致熔喷布价格大涨,厂商按照原价格履行将遭受巨大亏损,可以请求法院对采购单价进行适当调整。
【Q & A】
问一:店铺因为疫情关门,承租方能否解除合同?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租房合同为例,在店铺无法开门营业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强制解除合同呢?难!首先,不可抗力导致的结果必须是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有人会问,我开店就是为了赚钱,关门赚不了钱了难道不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了吗?如果你的租期是一年,关门时间是一个月,这意味着你还有十一个月去实现你赚钱的目标(可参考[2021]京02民终6510号民事判决)···所以,实务中要结合受影响部分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分析,如时间长短、淡季旺季、店铺用途等,不止租赁合同,其他合同同样如此。其次,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鼓励交易继续进行,有利于维持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二:能否主张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答:疫情影响下,可能会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比如付了一季度的租金却被迫关门二个月。任何一个人摸着良心去看,这都是不公平的,那么降低租金或延长租期的诉求自然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近一年多来已经形成了诸多相关判例。但调节也有限度,如果让这两个月的租金损失都让出租方承担,便是矫枉过正。所以法院通常执中庸而处之,让双方各承担部分损失(可参考[2021]沪01民终6650号民事判决),但如果出租方已经因其他事由获利(如国家减免补贴政策),为了避免双重获利,法院可能会要求出租方退还租金(可参见[2021]京01民终5449号民事判决)。
需注意的是,如果承租方以出租方不同意减免为由拒付租金,将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问三: 疫情期间是否必然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疫情导致违约的,违约方并不一定免除全部违约责任。法院往往基于公平原则并结合双方可能存在的过错(例如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等),对违约责任酌情判定。
另外,若违约方违约在先,疫情只是加重了违约的程度,则不予免除责任。例如厂方已逾期交货3天,后因疫情闭厂20天,复工后7天向买方交货,那实际应当承当的是逾期30天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