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验收中的法律问题
房屋验收中的法律问题

房屋验收中的法律问题

东西买卖,讲究的是落袋为安。在不动产交易中,尤其是现在以期房买卖为主流的环境下,购房人千盼万盼终于等来房屋交付,谁都不愿意收到个残次品。那么,在你收到开发商发来的《交房通知书》后,该关注哪些问题呢?

一、开发商具不具备交房的条件?

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验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交付时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购房人在验房前,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后两份文件购房人有权利保留。作为交付房屋的法定条件,若开发商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购房人可保留证据、拒收房屋,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二、房屋符不符合交付的要求?

1.面积

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比较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值。若误差范围在3%以内,一般按照多退少补的方案结算;若误差超过3%的,购房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拒绝收房。

2.房屋结构、户型、朝向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现实中存在项目初始设计与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合同约定的房屋状况与实际建成后的房屋状况存在差异,例如房屋朝向、房间布局、门窗数量等(参见(2021)浙0105民初3268号)。若购房合同对此情形有约定,优先按照合同处理;若无约定,根据该问题对房屋价值、居住状况等的影响程度,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赔偿。

3.补充约定的条件是否落实?

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采用住建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模板。但购房人与开发商就房屋补充约定的附加条件,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笔者曾代理过一起与宝龙地产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曾就所购房屋的地下室与开发商约定“打通车库与影音室;窗户砌墙封死”,然而在房屋交付时该要求并未被落实,原告因此拒收房屋并提出赔偿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验收房屋时,购房人应注意开发商承诺的事项是否兑现,对开发商的承诺内容也应当预先留证。

4.重大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其中,主体结构问题一般指房屋地基、承重结构等出现倾斜、塌陷等情况。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需结合三个方面考量,①是否对购房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②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正常生活,③是可否修复,通常包括墙体开裂、漏水渗水等(参考(2015)抚中民终字第00231号)。

需注意的是,地面空鼓、墙体脱落、空气质量不达标、设施设备损坏等虽然属于质量问题,若未达到前述之严重程度,购房人不宜拒绝收房,应当在《验房交接单》上详细列明问题(同时保留证据),要求开发商整改;至于期间产生的空置费、违约金等损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参考(2021)沪02民终9183号(2021)鲁1602民初4812号

三、物业费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开发商将物业交付给购房人之前,物业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因此,购房人自接收房屋之后,便负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若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未接收房屋的,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向购房人主张物业费用。(参考(2021)鲁0112民初11109号)。

此外,房屋空置或购房人长期未在房屋内居住的,购房人不得将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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