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在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若本次合同到期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房屋的,乙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甲方,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将该房屋继续出租,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①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或变更用途的;
②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③拖欠租金连续超过20日或者累计超过3次的。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本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年租金为 元,按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即押一付三),先付后用。乙方应当于缴费月上一个月的7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甲方一次性收取乙方保证金 元。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欠缴的电费、水费、空调费等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后,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除物业费外的水费、电费、宽带费、燃气费、空调流量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五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经甲方同意且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本合同终止后,可拆除的部分由乙方负责清空,不可拆除部分归甲方所有。因乙方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出租人的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
2.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3.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出售房屋,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利。
第七条、承租人的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分租或变更用途。
2.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发生非自然损耗或者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4.因电路使用不当导致室内发生的火情以及触电情况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电瓶车、手机、充电宝等充电行为及家用电器使用不当等。
5.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对此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或存在其他人身损害、伤亡、自杀等情况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的损失。
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除应当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承担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在租赁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房屋),除应当支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外,还应当承担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不超过10日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加收滞纳金;若逾期超过10日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照年租金的千分之二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因本协议项下事由双方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